一、品牌经营模式
1、从产品经营发展为品牌经营:产品和品牌是相辅相成的,但产品作为有形物总是有生命周期的,而品牌作为客户的价值认同可以一直延续下去,推动企业获得超值的回报,众多数控机床企业也应该走这条路。
2、完善整体推广的品牌营销模式:国内数控机床企业应该改变目前单兵作战的市场拓展模式,强化组织职能对业务员的支持,塑造企业的整体品牌,从整体角度考虑,将业务员的工作放在企业整体发展的架构中进行规范。
3、实施差异化竞争品牌战略:无论是从产品、渠道、区域、客户等各方面都要进行细分,在拓展市场时表现出更多的优势,尤其是模具加工企业和产品加工企业。
4、分产品进行系统品牌管理:在战略上确立合理的产品结构,从品牌、市场、竞争等角度,为不同的产品分配合理的品牌推广资源,在市场拓展过程中体现品牌竞争的针对性,提高客户开发的效率,促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二、区域管理模式
1、采取规范的办事处管理模式:完善办事处的管理职能,理顺责权利,为业务员提供强大的专业和后勤支持平台,其中的关键在于依据各地区的战略和核心业务来健全职能,使整个组织以高效率运作。
2、强化对市场基础的管理:一个稳定的市场基础包括完善的销售网络、良好的客户关系、良好的市场秩序、系统的品牌建设等,使企业可以构建一个牢固的销售平台,以顺利地销售更多的产品,获得持续的增长。
3、强化区域市场开发的策略性:主要指开发区域市场要具备广度和深度,数控车床,也就是层次性,另外还要有时间性和阶段性,根据企业资源情况运用直接、间接、快速、重点、外围等多种战术,以期有效地开拓市场。
4、网络建设管理:数控机床企业应该充分利用销售目标体系,将激励机制融入代理商公司的管理,例如在目标考核中设置层级返利、分阶段返利、配合奖励等多种灵活的销售政策,引导代理商全力配合数控机床企业实现既定目标。
5、代理商的指导管理:国内代理商处于一个非常优越的地位,市场开发费用由厂家负担, CNC数控车床加工,代理商只是凭借着渠道而顺利地吃掉流通中的一大块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数控机床企业应该主动和代理商建立战略联盟关系,与代理商共同开拓市场,建立联合推广的形象,靠自身品牌提高代理商的声誉,同时引导代理商在销售网络
和用户关系维护上投入更多的精力。
三、销售推广模式
1、变个体推广为整体推广:国内数控机床企业应该跳出依赖企业业务员或者代理商业务员发挥沟通技巧的方式,要让他们在一套销售体系中展开工作,这套销售体系包括了品牌、团队、培训、激励和过程管理,要让推广产生整合的力量。
2、变单纯的人际沟通为多样化的推广方式:专业化的专家型销售推广,应该是数控机床销售中关键的因素,它应该构成整个推广体系的核心,而一对一沟通、专业支持、专家会议、品牌传播、考察等都是围绕这个核心转动的手段。
3、跳出带金销售模式的限制:也就是从利益推广转变为需求推广,需求的内涵比利益更加广泛,招聘数控车床师傅,国内数控机床企业应该全方位考虑目标客户的需求,包括整体和个体、有形和无形等各种对应关系,而不再是依赖带金销售的单一手段。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来源 国信办 作者 国信办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第壹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五轴联动数控车床,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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